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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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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景区配套停车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审批。


附件1: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

室内专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针对哪些停车场?有何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三类管理模式针对的具体停车场类型如下表1-1所示。


收费标准不同管理模式的停车场



表1-1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会持续多长时间?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依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第二条的要求,政府定价管理应当制度化科学化。


《通知》遵循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场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其他城市的停车收费标准,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考虑到中心城区、停车资源的紧缺性和交通拥堵情况,其日间收费标准与外围五区相比更高,通过价格杠杆作用适当减少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车辆,减小区域交通负荷。


四、文件制定过程与各方意见如何?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在成本调查、政策调研等工作的基础上草拟了征求意见稿,开展社会公众调查,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会。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认可文件的合理性、必要性。二是优化收费时间段、计费阶梯、免费停车时长具体设置。三是采取措施加大停车资源供给。四是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停车收费,引导绿色出行。充分吸纳上述意见和建议后,开展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最终形成《通知》。


五、什么是差别化收费?为什么要差别化收费?


(一)差别化收费指地区、时段、时长的差别化收费,具体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的具体时间段、停车时间长度的不同按不同收费标准收费。


(二)差别化收费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停车泊位与机动车保有量仍缺口较大,而广州市中心城区用地条件有限、其他区域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周期较长,短时间内停车泊位缺口量很大的局面仍将存在。


我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停车场有关收费标准暂沿用广州市物价局2014年发布的穗价〔2014〕97号文执行,收费标准较低,造成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等配套停车场,存在公共停车场泊位被周边其他非服务对象长时间占用现象,致使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低,停车供需矛盾仍然较为突出。


近年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含原广州市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需求,在个别停车场实行了差别收费政策:在体育中心地下、花城汇广场、广州塔等停车场对3小时内的停车服务执行较低的正常收费标准,超过3小时的按正常标准的2倍计收。上述差别收费政策试行后,社会反映平稳,经营企业反映较为满意,严重堵塞路面交通、车位被长期占用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六、为什么停车收费标准没有涵盖路边泊车?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已正式印发实施,并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作明确规定。因此,文件中明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七、停车经营收费证明是否还要审批?现有证明未到期的怎么办?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除外)将不再需要对证明审批,按《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现有证明将在《通知》正式发布后失效。


八、新能源车有没有什么优惠措施?


每天在同一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内充电首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时长超过一小时的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九、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是多少?


为缓解广州市停车资源短缺的现状,鼓励停车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不超过50%”。专家论证中有专家认为该条款容易被钻政策空子,也无法区分停车场机械设备的多寡。


《通知》参考专家意见进行了细化,从比例和上限两个角度规定了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如下表所示(x为机械式停车泊位占总体停车泊位比例)。


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与收费标准上浮幅度对照表


十、免收费时长为什么设置为15分钟,而不是30分钟?


为更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提高停车资源周转效率,综合考虑我市停车资源的紧缺程度及其他停车收费政策的衔接需要,《通知》继续沿用原免收费时长15分钟,鼓励公共停车场使用者快进快出,避免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


十一、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属于哪种定价类型?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我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为业主与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协商议价提供程序规范。


十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的分类是否存在重复?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应实行指导价还是单独审批?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即P+R停车场,有专门的规划认定标准,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的定义分类不存在范围重复交叉的情况。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应按《通知》相关规定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收费标准。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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